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第五条所述七种疾病之一;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患第五条所述七种疾病之一;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的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患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和子宫肉瘤六种疾病之一或数种,并由于上述原因,进行的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同时患原发性乳腺癌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癌症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